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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税法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发布日期:2014-09-01发布:邯郸高科浏览:1251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部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并将财税改革提升至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被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权重。
  国家的收入行为即税收,一个社会对税收活动的治理依据即税法。税法是一个社会“必须且应该”如何筹集公共产品生产资金的权力性规范。以税法而“治”即税收法治。经过多年的努力,当下税收法治的基本框架已形成,并初步建立了“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收法治体系。尽管现有的18种税法中,仅有三个税法经过了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但至少形式上的法治格局已成。而且,历史地看,1994年启动的新税制改革,也的确实现了当初“收好税”的预期目的,化解了一直以来困扰中央政府“两个比重偏低”的揪心问题,发挥了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客观上,也的确应对了来自财税治理体系内外的挑战与压力。
  问题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财税治理的大形势如今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今天虽然还是面临财税治理体系内外的压力与挑战,但压力与挑战的来源与形式却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直言之,当下中国财税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用好税”,为国民提供高性价比、高合意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而缓解越来越多民众对目前公共产品性价比不高,合意性比较低的压力与挑战。或者说,20年前的新税制改革重点在于解决如何“收好税”的问题,目的在于化解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收税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当的问题。近年启动的以《预算法》修改为突破口的财税体制改革,其目的则重在如何“用好税”,化解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问题,从而为更多的国民提供高性价比、高合意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以回应来自国民的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发挥财税体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文明转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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