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市校科技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校科技合作资金(以下简称市校合作资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筹集建立的,主要用于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同我市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合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校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择优选项,突出重点和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提高市校合作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校合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校合作资金使用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审定工作。市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校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校合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市财政预算的资金和视财力情况增加的资金;
(二)收回的有偿使用的市校合作资金;
(三)市校合作资金的有偿使用费;
(四)使用市校合作资金取得的收益分成;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市校合作资金的使用应以本市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科技工作重点为指导,以经过专家论证的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行业科技发展重点计划为依据。重点支持以下市校科技合作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重点攻关项目;
(二)符合邯郸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
(三)有利于提高市校科技实力及科研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农业公益性研究项目;
(四)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包括中试、工业性实验和产业化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在我市共建重点试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学科的补助经费;
第七条 市校合作资金使用方式和开支范围:
(一)无偿资助。对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应用技术项目给予补助。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二)部分回收。对处于产业化阶段,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重大产业科技项目,采取部分回收方式。根据合作项目产业规模确定单个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一般在30-100万元,用科技三费安排。项目完成后回收资助资金的50%。
(三)贷款贴息。对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产业科技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等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邯郸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申请市校合作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自筹资金的能力;
(四)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有实质的合作,双方已经签定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九条 申请市校合作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组织运行方式合理,双方责权利及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三)双方合作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目标明确,技术先进,科学可行,双方合作前期工作基础扎实;
(四)投资计划预算合理,自筹资金落实;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资金必须已经到位并支付利息。
第十条 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可实行招标。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科技局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使用市校合作资金,应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实行招标的项目,应按市校合作招标项目书的要求投标。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市校合作资金的申请;
(二)同科技开发方、转让方签署的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或者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合同;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科技合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科技开发或者转让方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专家论证组的审查意见。
实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市校合作办公室提供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拟定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并报送市政府主管科技的领导同志批准组织实施,同时上报上一年度市校科技合作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应对申请使用市校合作资金的开发项目、开发期限、执行进度、风险程度、经费概算、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平衡,共同制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对重要项目要经市主管科技的领导同志批准同意后立项。
第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执行的合作项目,在市校合作资金拨付前,市科技局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校合作资金使用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形成的产权归属。市校合作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后,市科技局应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计划,分阶段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市校合作资金的投放、使用和回收的监督管理,严格资金管理制度,避免和减少风险损失,提高合作项目实施的成功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批准的使用计划和用途,合理、节约使用市校合作资金。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应按照市校合作资金使用合同的规定,按期收回有偿使用的市校合作资金的本金和使用费。收回的资金并入市校合作资金,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到期不能归还有偿使用的市校合作资金的,3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再支持该单位项目,同时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的支持。
第十九条 市校合作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年终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报市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确定的任务后,应及时向归口部门提出鉴定、验收和评审申请。市科技局应按照河北省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组织鉴定,验收或者评审。
第二十一条 利用市校合作资金委托开发的科研项目,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开发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开发项目失败的,其风险责任按合同约定承担。并向市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中止市校合作资金使用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利用市校合作资金购置的设备和资料;情节严重的,不再批准使用市校合作资金:
(一)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市校合作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合同规定使用市校合作资金的;
(三)未按期归还市校合作资金及使用费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