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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27发布:邯郸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浏览:1258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条  评奖宗旨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专利法,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与结构的提升和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中国专利奖:

一、在评奖当年6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积极运用专利保护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鼓励报送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极提出PCT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

第四条  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应对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一)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该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或机构申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遴选,或参照本办法先行对本地区、本部门专利项目评奖,将优秀专利项目报评审办公室。中央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推荐本企业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工作中了解到的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可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中国专利奖申报书,经两名院士出具推荐意见后,专利权人直接报评审办公室。

三、应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对象,不能将多项专利组合起来申报。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中央企业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交各专业评审组。

二、各专业评审组制定本组具体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报评审委员会同意,报评审办公室备案。各专业评审组接到评审办公室送来的参评项目后,按照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规定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送交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汇总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评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票数超过半数者可以获奖;若为半数,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获奖;对次投票选出的项目不足预定数目时,可再次进行投票。

五、评审办公室将评出的中国专利奖项目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六、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八条  奖励种类

一、中国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

二、每届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12至15项。

三、每届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优秀奖若干项。

四、评审委员会确定每届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具体数目。

第九条  授  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向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刊上公布获奖项目。

四、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五、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上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获奖项目的字样及获奖年月。

第十条  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状、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奖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和佳推荐奖

一、设中国专利奖佳组织奖和优秀组织奖,每届设中国专利奖佳组织奖5至8项,设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15至20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获得中国专利奖佳组织奖和优秀组织奖的单位颁发奖状,给予奖励。

二、对于所推荐项目中,连续两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数前5至8名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和中央企业,向其颁发中国专利奖佳组织奖。

三、按照所推荐项目中,连续两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数,在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和中央企业中,评选出15至20项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

四、对于所推荐项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院士,向其颁发中国专利奖佳推荐奖。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把本届中国专利奖及其组织奖、推荐奖的获奖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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