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推进实施质量兴省名牌兴企战略,优化中小企业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的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中小企业同类产品前列,企业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不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等。
第三条 河北省境内依法成立和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可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第四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管理部门推动、引导、监督管理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五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评审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由省有关部门、社团组织专家组成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产业指导处,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与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政策。
(三)所申报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的成品,有注册商标。
(四)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省前列。
(五)企业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或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连续三年经省以上质量监督检查、抽查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六)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好,产品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批量生产三年以上,一般生产资料产品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产品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售后服务完善,市场评价好,用户满意度高。
(八)对国家和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签发的生产许可证;凡属特殊管理的产品,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证等。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河北省境内的;
(二)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四)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范围而未取得认证的;
(五)近三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产品经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七)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八)用户、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材料要求
第九条 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二)企业质量认证证书或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
(三)申报产品近三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四)产品现执行的标准及内控标准文本;
(五)产品鉴定证明文件;
(六)申报产品各类许可证复印件;
(七)申报产品三年来所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质量荣誉证书、专利证书、证明复印件;
(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或实行行政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许可证复印件;
(九)有关机构和用户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的证明;
(十)其它有关证明资料。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在限定时间内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申请认定条件进行材料审查和重点抽查,初审合格的提交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通过媒体对认定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名单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认定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由河北省中小企业局颁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对获得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申请认定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有效期满未经重新认定的,原称号自行取消,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称号。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取消名牌称号。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伪造、冒用、转让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的;
(二)扩大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使用范围,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的;
(三)违规使用原辅材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第十八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活动;
(二)为申请人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接受宴请、馈赠;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