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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22发布:邯郸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浏览:1780
  河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冀政[2006]54号),建立河北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够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河北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组织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河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我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属于名牌、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推荐申请认定国家自主创新产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依法在河北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是指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3、申请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的自主创新产品不受此条款限制。
  4、产品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先进(含)以上水平,或在国际上属于自主研究和开发,或在国际上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对现有产品实现了结构、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或对产品现有生产工艺实现了较大程度创新,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
  5、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河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法人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2)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产品采标证明;
  6、省级(含)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7、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由省(部)级(含)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初由省科技厅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时间。
  第九条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设区市或扩权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设区市或扩权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局)、财政局等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对申请认定的产品,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河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信息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应及时向产品使用部门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生产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三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信用机制。在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认定证书,从《河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并取消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取的各种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统计制度。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每年10月份向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自主创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再创新R&D经费投入情况,设区市或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或有关人员不得泄露、非法占有申请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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