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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省级创业扶持资金每年不少于1亿元

发布日期:2017-02-17发布: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浏览:1898
  本报讯(记者郭东)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近日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全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省级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服务成果,支持创业服务平台和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发展,以及其他促进创业创新的项目和专项服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五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或参加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还包括创业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5至8元,补贴金额高不超过2200元;创业培训补贴每人高不超过1200元。
 
  五类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他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长不超过3年,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
 
  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长不超过2年。
 
  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长不超过3年。
 
  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长不超过3年。
 
  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期限长不超过12个月。
 
  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残疾、烈士家庭子女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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