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政〔2015〕11号
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
关于组织推进第六批河北省创新型企业
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培养创新人才、促进成果转化、营造创新文化、优化创新体系,切实提高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创新效率和创新效益,经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四部门研究,决定组织推进第六批“河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申报。
(一)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4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
(三)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近三年应连续盈利,其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或《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或者属于省重点鼓励支持发展的企业。
(四)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近3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中小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3亿元以下)平均数不低于6%,大型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3亿元及以上)不低于4%。
(五)近3年以来至少获得过2项及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农业企业、转制院所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六)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新方法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注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近3年企业至少推出过3项及以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服务)。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原则上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10%以上。
(七)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企业通过ISO9000、ISO14000(EMS)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
(八)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企业近3年以来不得出现违法行为、重大污染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1、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申报,按照《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附件1)填写《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申报书》(附件2),同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级初审把关。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按照申报条件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以《河北省创新型企业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附件3)上报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审查合格后统一报省科技厅。
3、专家联合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聘请相关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综合评审,入选企业将向社会公示。
4、省级统一命名。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符合“河北省创新型企业”条件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共同授予“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称号并授牌。
5、择优重点支持。省科技厅对本次被命名为“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的,将以“后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同时企业优先获得项目申报、科技奖励、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资格。
三、有关要求
1、申请需提供网络和纸质两种申报材料。其中网络材料需在河北省科技厅网站“河北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
2、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国资委,请于2015年9月18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传)至省科技厅。
3、每个设区市新申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转制科研院所和已被列为河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且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可不受数量限制;省直管县不超过1家,国家级高新区可通过设区市上报不超过3家(不占指标)。
4、各设区市依照初审结果,按优先推荐顺序依次填写《河北省创新型企业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并上报(传)至省科技厅。
5、纸质材料要求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胶装或线装。
相关文件和附表请到河北省科技厅网站“省厅通知”栏(http://www.hebstd.gov.cn)下载。
联系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 张勇 宋俊娜
联系电话:0311-85814945 85803093
电子信箱:zhangy1862@sina.com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促进处
柏俊婵 郑元超
联系电话:0311-87906956 87906960
电子信箱: baijunchan@hbsa.gov.cn
河北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李刚
联系电话:0311-6756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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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经济处 雒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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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