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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13发布:邯郸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浏览:1418

邯郸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 行)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业技术升级,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和引进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创新联盟认定须具备的条件:

  1、由我市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其他组织机构和市外的相应机构也可成为创新联盟成员。

  2、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创新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3、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明确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创新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性工作。

  4、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创新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创新联盟可委托常设执行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创新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5、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创新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创新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6、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创新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创新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构建的创新联盟,由协议约定的责任主体单位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市)科技局推荐,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创新联盟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联盟申请书;(附件1)

  (二)创新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编写提纲;(附件2)

  (三)创新联盟协议书或章程;(附件3)

  (四)创新联盟审核意见表。(附件4)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创新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以及创新联盟的组织形式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产业、财政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对联盟组建的目标任务、组织构架、运行机制和项目可行性、技术先进性、拟支持的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择优确认为邯郸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八条 经审核认定的创新联盟,由市科技局授予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邯郸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匾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市科技局设立创新联盟专项资金,对创新联盟在科技计划、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科技奖励等方面重点扶持。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联盟,符合省、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条件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创新联盟提出申请,推荐申报省、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联盟的科研成果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对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成绩突出的创新联盟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部门给予工作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由联盟责任主体单位代表创新联盟申请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批准后,依据各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创新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源,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依托创新联盟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创新联盟的跟踪调研和评价考核机制,对创新联盟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及时总结好的机制和做法,充分发挥创新联盟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创新联盟申请,经批准的创新联盟须于每年12月初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创新联盟的批复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分管领域的推荐和省、国家级创新联盟的组织申报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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