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邯郸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和省财政厅、科技厅印发的《河北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提升产业能级,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要支持范围和方向是:
(一)重大产业科技专项。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助于推动我市支柱产业技术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能尽快形成产业规模、提升产业能级的重大科技项目。重大产业科技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2、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3、无知识产权纠纷。
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经费占财政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总量的60%。
(二)科技攻关计划。通过支持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
2、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3、 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信誉良好。
(三)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条件环境建设计划。包括重点实验室建设、科技园区及中介机构建设、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软科学研究、推广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重点实验室建设。集中支持一批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支撑的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科技园区及中介机构建设。抓好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民营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建设;指导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载体和产业化环境建设。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针对我市科技工作的需要,有重点、有目标地引进国外智力及成果,在我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软科学研究。主要支持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对策研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科技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研究。
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面向县级组织下达计划项目,扩大科技成果覆盖面,并与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计划及工作相衔接。
邯郸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按《邯郸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加强与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的联动和衔接。
(四)其他。主要支持上述专项计划之外,经科技局、财政局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合作关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重大产业科技项目实施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科技局
1、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建立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库,并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论证;
3、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会同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并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专项合同,并负责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
5、负责重大产业科技项目经费的回收和管理;
6、负责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绩效评价,撰写年度绩效评估报告;
(二)财政局
1、审核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投资方向及预算建议计划,批复年度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会同科技局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3、根据项目管理工作要求,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4、督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审批年度决算;
6、对年度绩效预算管理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1、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科技局、财政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按照市科技局、财政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绩效计划和目标;
5、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按市科技局要求,协助回收重大产业科技项目经费;
(四)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一般为预算总经费的3-5%)。
第九条 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
无偿资助。对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应用技术项目给予补助。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部分回收。对处于产业化阶段,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重大产业科技项目,采取部分回收方式。单个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一般在50-100万元。项目完成后回收资助资金的50%。
贷款贴息。对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产业科技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等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归口管理单位(所在地科技局)申报。归口管理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市直和驻邯省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重大产业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产业科技项目申报书;
2、重大产业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5、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申报科技攻关等计划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组织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由市科技局或由市科技局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市内外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邯郸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对经审定的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列入邯郸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下达。对经审定的重大产业科技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邯郸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下达。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我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四条 采取部分回收方式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偿还回收经费。回收经费统一划转市科技局科技基金专户。回收经费与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捆绑,继续用于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归口管理单位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偿还回收经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和没有及时偿还回收经费的的,市科技局、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强行收回项目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